為進一步鼓勵和吸引外來投資,特作如下規定:
一、外來投資的界定
1.本市以外的投資者(包括境內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其資金、設備和其他資本投入我市的統稱為外來投資。
外來投資者除享受國家和省制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外,同時享受本規定的政策。
2.戰略投資者是指世界500強企業、國內100強企業、國際同行業前五位企業以及外商投資單項1500萬美元或外來投資單項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投資者。
二、方便外來投資者
3.實行項目申辦代理制。投資工業園區的項目由園區代為辦理。外商投資項目由商務部門代為辦理,其他投資項目由市政務公開全程代理中心代為辦理。
4.實行報批服務一站制。設立外來投資企業服務廳,為投資者提供“一站制”服務,所有審批、收費、年檢、咨詢等均在服務廳內進行。
5.實行市級領導項目跟蹤協調負責制和重點項目聯席會議制。對重點招商項目,實行定人員、定項目、定責任的跟蹤協調負責制。
三、優惠外來投資者
6.投資興辦生產型企業,根據其生產規模、投資強度和工藝要求及標準,協議出讓土地,可按規定的最低價出讓。
7.投資興辦開發性農業生產項目,需租賃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不改變耕地(基本農田)性質,不破壞耕地耕作層時,免繳土地開墾費、建設用地使用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8.投資購買中小國有企業,享受湘潭市中小國有企業改制優惠政策;投資湘潭市舊城改造建設項目,享受湘潭市舊城改造優惠政策;投資建設物流、連鎖超市、大型商場建設項目,享受湘潭市物流項目優惠政策。
9.市級各工業園區的入園企業享受市政府規定的園區優惠政策。
10.鼓勵外來投資企業爭創名牌商標、名牌產品,凡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湖南著名商標、湖南名牌產品的,享受《湘潭市加快推進工業化進程的若干政策規定》(潭政發〔2005〕25號)的相關政策。
四、保護外來投資者
11.尊重外商的工作和生活習慣。對外商居住和活動較集中的賓館、酒店和娛樂場所,由市公安局指定部門專人管理。
12.對外來投資企業的行政執法應按屬地和授權管理的原則,堅決杜絕多頭交叉、重復執法現象。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集資,違者將予以嚴肅查處。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外來投資企業進行檢查,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行政執法人員未經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隨意到外來投資企業進行檢查,不得濫用檢查職權。
13.行政執法部門對外來投資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時,對企業違規行為視其情節實行“初次免罰制”。
14.湘潭市外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受理外來投資企業的投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外商投資訴訟案件。
城市兩區和市級開發園區的招商引資鼓勵政策原則上與本規定保持一致。
本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